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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新规实施后如何定罪量刑——以停车场挪车时发生刮擦案件为例

2024-04-02 0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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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新规实施后如何定罪量刑——以停车场挪车时发生刮擦案件为例“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我写了《醉驾入刑新规三大变化,每年或可减少数万罪犯》《受“一刀切”影响错误入罪的醉驾案件,应当再审改判!》等文章,不断有好心网友跟我探讨醉驾新规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今天,就以一件在停车场挪车时发生刮擦的案件为例,探讨醉驾新规实施后如何定罪量刑。(本文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被告人赖华,44岁,企业高管。2022年12月27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赖华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综合楼停车场内挪车时刮擦停在停车场内的另两辆小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赖华明知他人报警,在出警民警到现场时配合调查。经鉴定,被告人赖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56mg/100ml。被告人赖华已赔偿两个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他们的谅解。

  另查明,综合楼原是业主自己办公用,后有部分剩余出租给对外经营的网吧、茶艺居、桑拿、足按店,该大楼四周设围墙,围墙内作为停车场,共有31个车位,停车场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通行,设有自动道闸识别进出停车场。需要缴费的车辆,要根据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通过扫描二维码缴费后才能放行。

  1.证人连榕(综合楼商户)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赖华的朋友,其与被告人赖华当晚在综合楼三楼的食堂内喝酒,期间被告人赖华喝了3瓶啤酒和一些白酒,一直到21时30分左右结束,被告人赖华离开。综合楼设有路面停车场,对外营业收费,允许非该综合楼员工的车辆通行,车辆经过道闸就直接进入停车场,出车场时按照停车时长收费,微信缴费后就可以直接离开。停车场有挂收费公示牌。

  2.证人严林(赖华请来代驾的朋友)的证言,证实2022年12月27日21时28分许,其接到朋友赖华的微信语音电话,赖华称喝了酒,让其过去帮忙开车,还将定位发给其。其于21时48分左右到了综合楼停车场,发现好几个和围观的群众,赖华全身酒气也在现场,他的车右前侧碰刮损坏了。其听和赖华对话的过程中得知,赖华在等其来开车时去挪车,在挪车的过程中将停车场内的其他车子刮了。

  3.证人海风(综合楼物业处负责人)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其在经济合作社工作,负责综合楼的物业工作。综合楼内注册了多家公司,有来消费都算商户内部客人,商户客人的车辆进出停车场直接经过道闸可以自动进场,出场的时候扫二维码付款后就可以出停车场。综合楼停车场有31个车位,产权都属于经济合作社所有,停车场内有张贴收费告示竞博JBO官网,收费标准为临时停车15分钟内免费,2小时内10元,超出2小时后每小时5元,单日封顶50元,所有车位的收费标准都一致。

  其于2022年12月28日提供的情况说明属实,说明综合楼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通行。2023年8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到综合楼停车场属于“内部使用”,是指由内部商户和商户的客人使用,商户客户的车虽是社会车辆,但其觉得是内部商户的客人,也算内部使用了竞博JBO官网

  4.证人程玲(综合楼及停车场的业主单位法人)的证言及综合楼停车场照片,证实程玲是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综合楼停车场车位只有30个左右,比较紧张,分配给各层业主内部使用,因此按内部使用来管理,允许内部的商户及其客人的车辆停放。原来客人的车辆进入停车场要登记,但2022年5月份,物业处安装了进出自动道闸,停车场有空位时访客可未经登记自动抬杆进入停车场并缴费管理,其单位已经责令物业进行改正。综合楼外墙有张贴“本内部自用停车位,谢绝外来车辆停放”的牌子。

  5.被告人赖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2年12月27日19时左右,其在综合楼三楼其朋友的公司食堂吃饭喝酒,期间喝了4两白酒和2听啤酒,21时30分左右结束,其叫了朋友严林来代驾。其想先将车移出车位后再让朋友开,但由于酒喝多了没有掌控好距离,造成其车右前侧碰撞停车场内的两部小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来有人报警,其没有离开。发现其满身酒气,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后来被带到医院抽血。事后其与被碰撞的车主都达成了赔偿协议。

  案发当天17时许,其将车停入综合楼停车场,停车场允许像其这样的外来车辆通行、停放,因为大楼内有足按店、茶叶店、公司等。停车场进口处设有道闸,进场拍摄车牌,按照停车时长缴费后就可以出场,其曾经停过几次车,觉得很方便。

  6.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事故现场图,证实车辆受损情况。本案交通事故事发地点位于综合楼停车场内,该停车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类型勾选为城市道路中的公共停车场。

  7.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综合楼停车场现场照片、俯视平面图,证实涉案停车场位于综合楼大院内,产权归属经济合作社,内设31个路面停车位。北侧围墙上张贴有:“本内部自用停车位,谢绝外来车辆停放”的牌子。北侧及西侧墙面上有两处收费公示牌,四面墙上均有收费二维码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华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涉案的停车场供内部自用,被告人赖华酒后挪车行为没有明显的公共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赖华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停车场所在大楼的商户对外营业,停车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和人员自由通行,该停车场属于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并非仅供单位内部自用的停车场,具有道路的公共属性,故被告人赖华醉酒驾驶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定罪处罚。被告人赖华的行为造成三车损坏的现实危害后果,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人身危险性高,故本案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遂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认为,涉案停车场所在大楼的商户对外营业,停车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和人员自由通行,该停车场属于供公众通行的场所,并非仅供单位内部自用的停车场,具有道路的公共属性,故可以认定为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被告人赖华醉酒驾驶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辩方认为,涉案停车场系内部自用停车场,具有封闭性,且通行道路狭窄、不具有公共通行等属性,故不能认定为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被告人赖华醉酒驾驶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证据是:

  1.证人海风(综合楼物业处负责人)的证言,证实综合楼停车场由内部商户及其来访客人使用。来访客人的车虽是社会车辆,但其觉得是内部商户的来访客人,也算内部使用。

  2.证人程玲(综合楼停车场的业主单位法人)的证言及综合楼停车场照片,证实综合楼停车场车位只有30个左右,比较紧张,分配给各层业主内部使用,因此按内部使用来管理,允许内部商户及其来访客人的车辆停放。原来客人的车辆进入停车场要登记,但2022年5月份,物业处安装了进出自动道闸,停车场有空位时访客可未经登记自动抬杆进入停车场并缴费管理,其单位已经责令物业处进行改正。综合楼外墙有张贴“本内部自用停车位,谢绝外来车辆停放”的牌子。

  3.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综合楼停车场现场照片、俯视平面图,证实涉案停车场位于综合楼大院内,产权归属经济合作社竞博JBO官网,内设31个路面停车位。北侧围墙上张贴有:“本内部自用停车位,谢绝外来车辆停放”的牌子。北侧及西侧墙面上有两处收费公示牌,四面墙上均有收费二维码牌。

  4.经济合作社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综合楼内停车场属于经济合作社所有,为综合楼配套的内部使用停车场。

  5.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补充说明》,证实综合楼属于在围墙内封闭式管理的办公楼,整个围墙内的内部停车位及内部路并非开放式,不具有公共性。2016年就在大门外墙张贴“本内部自用停车位、谢绝外来车辆停放”指示牌,严格禁止控制外来车辆入内。近年来随着智能科技发展,物业处安装了进出自动道闸,以减少现场管理人员,致使部分访客在内部停车场有空位的时候,未经登记自动抬杆进入。本社已责成物业处改正。

  经济合作社还详细说明,综合楼属于四周围墙的封闭式管理,只有一个进出口,进出口处设卡拦截,只供业主、业主内部人员、特定到大楼的访客车辆通行;围墙内的通行路段狭小,仅能供一俩小轿车慢速行驶。平西路与该楼连接处为一座窄桥,间距短,无法车辆交会,过了窄桥到达楼门口,外围墙上显眼处张贴有“本内部自用停车位,谢绝外来车辆停放”标牌,社会车辆无法借道通行(如下图)。

  “两高两部”《意见》第五条规定:“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根据该条规定,涉案停车场可以不认定为醉驾案件中“道路”。理由如下:

  从外表看,涉案停车场处于经济合作社的物业内部,四周有围墙,且已经在外墙醒目明示“本内部自用停车位、谢绝外来车辆停放”;从实质看,实际上也只允许内部商户及其来访客人使用,属于《意见》规定的“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情形,不是特定来访商户的其他人员不会到此。所以,根据《意见》规定,可以不认定为醉驾案件中的“道路”。

  辩方所列前四点证据,都是判决书中载明的。尤其是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说明和图片,证实涉案停车场位于综合楼大院内,产权归属经济合作社,外墙上张贴有:“本内部自用停车位,谢绝外来车辆停放”的牌子。大队都证实涉案停车场在综合楼大院内,谢绝外来车辆停放。

  “谁的地盘谁做主”。业主单位经济合作社已经多次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综合楼及其附属停车位是他们的。综合楼属于在围墙内封闭式管理的办公楼,围墙内的内部停车位及内部路也非开放式,不具有公共性。提醒注意,经济合作社书面说明中使用的是“停车位”而非“停车场”,是后来在空地上见缝插针甚至占用绿地划出31个临时停车位,并非原先规划的停车场,仅供业主、内部商户及其来访客人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停车场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通行的最重要证据,除了证人证言,应该就是收费公示牌中的道路类型勾选为“城市道路中的公共停车场”。但是,收费公示牌是真是假,其勾选内容是对是错,收费是否经过批准,均无在案证据证实。如果认定为“城市道路中的公共停车场”,应有相关书证证实。与一审法院的认定相反,涉案停车场所有者屡屡证实,这是大院围墙内的内部使用的临时停车场。为什么不尊重业主的意见呢?

  涉案停车场的性质存疑时应当如何解决,《意见》也给出了方法,即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道路属性有争议的,应当收集相关管理人员、业主等知情人员证言、管理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也就是说,《意见》明确要求,是内部停车场还是公共停车场,最终还是要尊重业主意见的。而业主方面,不管是相关管理人员程玲、海风,还是单位经济合作社,都明确证明涉案停车场不具有公共性,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综上,涉案停车场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不能认定为醉驾案件中的“道路”,被告人赖华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退一步,假如涉案停车场可以认定为醉驾案件中的“道路”,根据《意见》规定,能否对被告人出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呢?这个问题很值得探讨。

  一审认为,被告人赖华的行为造成三车损坏的现实危害后果,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人身危险性高,故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

  辩方认为,被告人赖华醉驾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获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免予刑事处罚,至少应当适用缓刑。

  本案量刑情节较多,既有从宽情节也有从重情节,既有罪中情节也有罪后情节,根据《意见》规定应该如何定罪量刑,确实值得研究。被告人具有较多情节,下面逐一分析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如果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再认为是犯罪。

  鉴于被告人有第十条规定情形,即“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所以不能直接根据该两项规定出罪。

  但是,《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个兜底规定,即“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也可以出罪。这就出现了一问题: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交通事故显著轻微,就如本案,仅是在停车场挪车时刮擦到旁边的车辆,造成的损失也很小,只有千元左右,事后已经赔偿全部损失且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这种情节还能否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有人认为,从文义上解读《意见》,应该不行。但我认为,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这种显著轻微的刮擦型交通事故,完全可以不报案,自行协商解决。也就是说,如果不机械理解和简单套用条文,从宏观全局看,被告人在停车场挪车时刮擦到其他小车,这是一个整体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也应当从整体上判断。如果执法司法人员有足够勇气和善意,完全可以适用该兜底条款及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罪。

  为此建议,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挪车或者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因为社会危害性很小,即使有第十条规定情形,但只要从整体上分析,情节仍然显著轻微的,也可以出罪;不能出罪的,也要尽可能从宽处理。希望各方能在这个方面取得共识。

  《意见》第十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但鉴于是显著轻微的刮擦型交通事故,且已经赔偿全部损失且获得了对方的谅解,从重幅度不宜大。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一)自首、坦白、立功的;(二)自愿认罪认罚的;(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多个从宽情节,这些从宽情节基本上可以抵销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从重情节。因此,综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如果不能出罪,也完全可以认定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20.56mg/100ml,根据《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是,鉴于被告人是在停车场挪车,社会危害性小,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多个从宽情节,综合全案,即使不免除刑罚,也完全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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